|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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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交纳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296.97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1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