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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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5民初576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第三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二、被告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被告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