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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木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及“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等名称;

二、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各项损失15万元;

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七日在《唐山晚报》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发布位置须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审核。如不履行,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在相关媒体发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由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负担29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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