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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
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初355号

原告(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孙明媛,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其中载明了“……七、本案按照规定预收取案件受理费65350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案件受理费,或汇款至本院案件受理费交费账户,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案件受理通知书于2020年10月15日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媛送达,并签署送达回证。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上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柳

审判员樊绫钰

审判员董靓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程文瑶

书记员刘奕宏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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