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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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58号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华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丽,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月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地址送达,该注册地址无此公司,本院认为,被告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法联系并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裁判日期 | 2019-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