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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烨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14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烨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800元; 三、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位于合肥市、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0046688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100005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各自分别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不超过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烨霖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5元,由被告合肥烨霖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绿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