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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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本诉原告达州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反诉被告达州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程款79319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9319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由反诉被告达州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用285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260元,由达州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873元,由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29130元,达州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