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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2092.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复利(对利息127131.70元、复利89833.70元中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逾期利息(以92092.4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计2968元,申请费206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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