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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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4197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9419775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2月20日按年利率18%计付,2014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付); 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债务,被告***、上海桂东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锐邦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信桂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三、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对被告***、***合计持有的被告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质押处分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28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2362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桂东实业有限公司、广西锐邦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贺州新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信桂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