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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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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00万元;

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借款利息应以本金3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罚息、复利应以本金3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付);

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权属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红河农场(华成纸业工厂内)的562项共562台(套)机器设备(编号为中同华评报字(2017)第1082号的《债权人拟进行资产保全涉及广西农垦华成纸业有限公司一车间设备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后附的设备清单,详细清单附后),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对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对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14元,由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41424元,由原告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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