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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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汉唐大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旭辉签订的《东原财富广场项目5、6、7#楼3层商业用房以租待售协议》; 二、袁旭辉、贵阳观山湖汉唐大酒店、***、***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坐落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项目5、6、7号栋3层房屋返还给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袁旭辉、贵阳观山湖汉唐大酒店、***、***连带向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其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袁旭辉、贵阳观山湖汉唐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的租金418942元,以及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按每季度租金489672.30元的标准计算); 四、袁旭辉、贵阳观山湖汉唐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下列逾期违约金为:1、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40836元;2、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租金的逾期违约金为:以该时间段租金418942元为基数,按每15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2017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每季度房屋租金的逾期违约金为:以每季度租金489672.30元为基数,按每15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起计算至该季度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袁旭辉、贵阳观山湖汉唐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用支出80000元; 六、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袁旭辉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00元、房屋租赁保证金500000元; 七、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袁旭辉赔偿装修损失12003930元; 八、驳回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九、驳回袁旭辉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6499.4元,由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499.4元,由袁旭辉、贵阳观山湖汉唐大酒店、***、***共同负担2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623元,由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袁旭辉负担22623元;评估鉴定费100000元,由贵州君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