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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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1473.33元; 被告***、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1月4日尚欠利息为211264.77元,2019年1月5日后以本金47147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盛平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222元,由原告***负担2282元,由被告***、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40元。保全费4713元由被告***、广西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