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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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纳百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纳百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639300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纳百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93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