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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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联创永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金昆仑锂业有限公司 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联创永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昆仑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联创永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投资款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联创永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10元,由被告金昆仑锂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