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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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徐州宏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408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6年10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徐州宏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原告***负担4750元,被告***负担10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