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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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西支行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及截止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53728.01元,共计543728.0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还款同时,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莱州市金都大厦B座***、***号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在最高额14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莱州市文苑星城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在最高额13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7元,减半收取4618.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