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龙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合计56211.5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保险金后,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4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33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603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