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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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亚祥荣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宁波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斑客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汇票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