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6民初65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6民初6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借款而产生的代理费7042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205元,由***、***负担3155元,***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9元(***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由***负担6359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