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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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耀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截至2019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期内利息258594.74元、罚息240800元、复利26765.48元,本息合计4526160.22元; 二、被告重庆市耀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258594.74元为基数,均在借款利率年利率8.4%基础上上浮50%后计算); 三、被告重庆市耀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律师费21600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销售分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5字第22××号)和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5字第22××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禾佳养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6元,减半收取21693元,由被告重庆市耀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禾佳养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销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