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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川11司惩复1号

复议申请人:邱琴,女,汉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

复议申请人邱琴不服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川1123民初79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邱琴提出,请求依法撤销(2020)川1123民初795号罚款决定书,重新作出不予处罚或降低罚款金额的决定。理由如下:1.邱琴并未在视频中进行露面直播演艺,只是存在说话的声音以及食物;2.邱琴仅仅只进行过两次直播演艺的行为,并且整个直播间的人数也只有不到50余人,没有盈利收入,也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3.邱琴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支付罚款金额;4.邱琴在四川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时,领取的工资不到10万元,现在邱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123民初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邱琴不得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互联网演艺平台(包括快手、抖音)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视频录制、图片文字发布等表演、演艺活动(包括禁止邱琴在快手平台用户ID为:1687343595、TTXNZ778的快手账户以及抖音平台抖音号为:TTXNZ778的抖音账户进行直播、视频录制等表演、演艺活动)。现邱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邱琴处以20,0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邱琴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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