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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滨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海曻肥料有限公司
重庆海托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海曻肥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截至2019年10月9日的借款4500000元、期内利息2300元、罚息766478.53元、复利390.58元,本息合计5269169.11元;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海曻肥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2300元为基数,均在借款利率年利率9.2%基础上上浮50%后计算);

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海曻肥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律师费24300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重庆海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产权证号:渝(2016)万州区不动产权第00××80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74元,减半收取25137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海曻肥料有限公司、重庆海托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海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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