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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23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凌斌,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遂昌县。

被执行人龚君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遂昌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凌斌与被执行人龚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660.26元。现被执行人在此次恢复执行标的范围内已全部履行,本次恢复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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