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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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借款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6.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6.5%支付复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12元,减半收取41706元,由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提交交纳上诉费的收据,逾期未上诉或未依法缴纳上诉费用或未获批准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