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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
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初138号

原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明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住***。

原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2020年10月27日,原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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