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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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眉山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夹江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059.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7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四川眉山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