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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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瑞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江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江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的货款、案件受理费353750.8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2月1日起以353750.8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以353750.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江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州江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常州江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6元,由被告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964元(被告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