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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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蓝天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 重庆渝安淮海动力有限公司 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蓝天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服务费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驳回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长春蓝天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