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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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上述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实际还款之日止,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5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6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润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