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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74950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11日的利息(含罚息)9001.59元、复利452.95元;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及贷款年利率17.4%水平加收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计收的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从实际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总计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11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