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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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已赔付的保险赔偿金25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8.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