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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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三、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五、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六、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八、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九、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十、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十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轮候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