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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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47.5元,被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