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燃气设施损失2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705元,被告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