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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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良森经贸有限公司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贷款利息和复利共计1,884,989.13元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在楚雄市房他证2015字第**××××77号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抵押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48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235元(已交),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713元(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5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233元(已交),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32元(未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