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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6941号民事判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律师费26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按年利率5.65%标准计算,以2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止); 三、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该公司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注销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资阳大道区××小区××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权证号:资阳国用20:资阳国用2008第**资阳他项(2013)第B××9号),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六、驳回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6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62400元,由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6160元,由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4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50元,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50元,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