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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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标远铝材装饰有限公司 滕州市宏瀚工贸有限公司 滕州市阳关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滕州市标远铝材装饰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鲁048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的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滕州市标远铝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滕州市宏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80元,由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滕州市标远铝材装饰有限公司各负担49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