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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各29842.59元、39667.0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各77503.3元、32032.99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各58921.66元、61478.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计3426元及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61元、鉴定费98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44元、鉴定费1127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07元、鉴定费193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14元、鉴定费1951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