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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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148214.41元(5000元+10000元+41172.03元+92042.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被告丹东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1630元,由原告***承担182元;鉴定费1935.80元,由被告丹东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1742元,由原告***承担19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