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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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甄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27500元(从预付给***、***、***的赔偿款中冲抵); 二、***、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9753.75元,扣除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已代付的20万元,余额259753.75元,由***、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合肥甄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9753.75元,扣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212500元(44万元-20万元-2.75万元),余额247253.75元,由***、***、合肥甄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6元,由***和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24元,由***、***、合肥甄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30元,由***、***、***负担2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