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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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5740.05元; 二、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1150.05元; 三、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2300.1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6元,由原告***、***、***、***、***负担1569.2元,由被告***负担1569.2元,由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569.2元,由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负担3138.4元,被告负担部分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