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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阳春市××路段)[证号为:春府国用(2006)特0××4第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被申请人***拥有的登记在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阳春市××公路(春城街道××)[证号为:春府国用(1999)特0××9第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查封财产总额以3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均为3年,即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租赁。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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