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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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阳春市××路段)[证号为:春府国用(2006)特0××4第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被申请人***拥有的登记在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阳春市××公路(春城街道××)[证号为:春府国用(1999)特0××9第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查封财产总额以3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均为3年,即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租赁。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