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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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406.64元、垃圾清运费215元,共计4621.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40.66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洁欣新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