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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7.94元、利息6636.9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9997.94为基数,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3日止;以借款本金39997.9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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