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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
泉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4175.1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负担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负担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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