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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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金2506424元,截至2020年8月18日的利息7799981.39元,并从2020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25064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3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中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19元,由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