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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简道创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众利简道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众利简道信息科技中心支付股份回购本金536550元及收益(自2017年2月22日起算,按照年化率8%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众利简道信息科技中心支付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判项中股份回购款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兰陵县人民法院履行,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22,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4583元,由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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