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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众利简道信息科技中心支付股份回购本金536550元及收益(自2017年2月22日起算,按照年化率8%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众利简道信息科技中心支付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判项中股份回购款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兰陵县人民法院履行,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22,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4583元,由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