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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170000元及其利息(以借款本金51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确定),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撤销本院(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审被告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审被告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被告***追偿; 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00元,由原审被告***、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