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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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星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兴良置业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新星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尾款66659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应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以6665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随本清); 二、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新星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的涉案工程款发生的税金8790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380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9355.44元,其余的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27612.62元。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