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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
金沙县永航矿山设备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沙县永航矿山设备经营部货款158,073.00元及利息(利息按158,073.00元为基数、年利率6.09%从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0元,保全费1,320.00元,由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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